人工智能內容創作方興未艾,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多—— AI發展好,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少(“融”觀中國) ——“人工智能與信息保護”系列報道之三 人工智能(AI)創作,與傳統創作模式有很大不同。訓練AI,需要海量數據“喂料”;創作過程,會參照已有作品。這些“喂料”和“參照”是否涉及侵權?業界討論頗多。 與這些討論相伴隨的,是AI侵權案件的增多——全國首例“AI視聽作品侵權案”“AI聲音侵權案”“AI‘文生圖’侵權案”……這些都在提醒人們:要想AI發展好,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少。 AI創作侵權案例都有哪些特點?其生成內容是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AI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本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全國首例”不斷增多 今年4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原告殷某是名配音師,其錄制的有聲讀物被北京某公司進行AI加工后,用于為消費者提供文字生成聲音服務。由于被告并未獲得合法授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萬元,并作出書面道歉。 事實上,AI創作的全階段均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AI在研發階段涉及訓練數據的著作權授權問題,在利用階段,則面臨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判斷、著作權歸屬等問題。 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曾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中,法院首次認定只要AI生成圖片能體現出自然人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由于AI生成內容與訓練作品在創作脈絡上具有一致性,AI生成內容還可能存在因風格模仿而產生侵權的問題。如梵高風格的圖畫創作、AI模仿知名歌手的歌曲等。這引發了各界對于風格模仿行為的討論。 “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侵權案件廣泛涵蓋著作權、人格權、數據權益等,基本上是新型案件,其中多件均為‘全國首例’。”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負責人顏君向記者表示,AI生成內容能否納入著作權保護范疇,目前是各界爭議的焦點,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增多,亟待各方關注。 “獨創性”判斷是關鍵 AI生成的內容,是否都能被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 “個案中AI生成內容所體現的個性化元素、創作者參與投入的貢獻度、對創作要素的選擇等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只有生成內容能達到作品的“試金石”——獨創性判斷標準,滿足作品的可版權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拿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來說,涉案圖片系原告使用生成式AI技術生成,從設計人物的呈現形式、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參數等,均體現出原告的智力投入。 “原告在創作圖片時進行了一系列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體現出原告突出的個性化表達,達到‘獨創性’判斷標準,故原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柏念念補充道,那些缺乏人類獨創性、完全由AI自動生成的內容則不應被認定為作品,也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除了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和歸屬問題,實踐中還有不少其他爭議點。在張平看來,現行著作權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為衡量標準,對于AI生成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備。與此同時,傳統的侵權認定標準在AI創作場景下也面臨適用難的問題,AI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可能存在“實質性相似”,但由于生成過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通過傳統的“思想—表達二分法”進行清晰判斷,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 顏君補充介紹,在AI生成物保護方面,著作權法對此暫無明確規定;在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方面,相關權利及利益歸屬于AI技術的開發者還是實際使用者尚存在爭議,有待于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明確指引;在司法保護的應對方面,目前還存在獨創性認定、算法侵權標準認定、法律性質認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護問題。 以保護促發展 AI生成內容的法律規制不僅與著作權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關,更事關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考驗各方治理智慧。 張平認為,總體來看,中國目前的生成式AI技術創新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法律法規的制定應當給科技創新留出一定發展空間,采取開放包容的規范原則,適當擴大合理使用的解釋范圍。 據了解,國際上在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部分國家的版權法在涉及AI創作的知識產權方面,設定了一些判斷標準。比如,AI對已有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出于商業目的、使用作品的數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總體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識傳播的情況下,對于不影響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如何兼顧各方權益,充分激發AI創作活力?張平建議,首先,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和標準,加強對數據訓練過程中的規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適應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責任分擔機制;最后,建立開放數據共享平臺,鼓勵數據的合理使用和授權,推動行業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進AI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 那么,企業平臺、普通個人等AI使用者怎樣才能在具體實踐中維護自身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柏念念認為,人工智能平臺應盡量完善內部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合規機制,如盡量采用通用、開放或獲得合法授權的基礎材料,并標識版權來源,盡量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個人在利用AI進行創作時,也應注意保存好創作物料,以免在后續維權過程中出現舉證困難等問題。 “‘利益平衡’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精髓是通過法律權威,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優化狀態。”張平說,“AI創作的興起,讓傳統知識產權規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但這種挑戰并非不可破解,關鍵是要明晰AI創作中各個環節的產權保護規范,形成相關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機制,以保護推動AI創作的發展。” 信息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