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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 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時間:2020-04-10  發布者:sdszbzz 

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管理,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魯發〔2017〕2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制定《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指南》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中小型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責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推薦申報事項。

 

第二章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

 

第六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七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取得授權專利15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5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著作權15項以上;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

(七)具有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工作指南及當年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請、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運行評價,并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自評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企業對自評材料真實性負責,并簽訂真實性承諾書。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開展自評工作,并將自評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自評材料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自評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支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研發任務,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職能,對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因本《指南》第十八條第(一)~(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指南》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內容和要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附件:

1.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docx

2.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評價表.docx

3.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工作報告編寫提綱.docx

4.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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