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管理,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魯發〔2017〕2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制定《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指南》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中小型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責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推薦申報事項。
第二章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
第六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七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取得授權專利15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5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著作權15項以上;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 (七)具有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工作指南及當年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請、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運行評價,并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自評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企業對自評材料真實性負責,并簽訂真實性承諾書。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開展自評工作,并將自評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自評材料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自評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支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研發任務,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職能,對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因本《指南》第十八條第(一)~(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指南》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內容和要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附件: 1.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