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海洋與漁業廳: 為減輕船舶交易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降低我省船舶交易服務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船舶交易服務,按照實際交易額采取差額累進計價方式收取服務費用,收費標準降為:50萬元(含)以下部分不超過0.7%,50萬—300萬元(含)部分不超過0.3%,3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0.2%。 二、船舶交易服務費包含船舶交易過程中的鑒定、勘驗、評估等服務費用,收費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并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本規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