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能夠正確及時處理行業內爭議事件,保護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會員單位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處理。 第三條 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會員單位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在處理過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 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受理行業內因履行行業公約引起的爭議。 第五條 若行業內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受理爭議事項后,應邀請相關部門參與處理。 第六條 行業內爭議處理程序: (一)各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二)協商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以請求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仲裁機構、司法機構等進行調解。 (三)調解不成時,雙方或單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行業違規違約事項的處理辦法: (一)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規范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進行舉報。 (二)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及時組織調查,對會員單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根據其性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批評教育; 2、組織協調雙方和解; 3、行業內部通報; 4、公開通報; 5、取消會員資格; 6、建議相關部門處罰。 本辦法已經2018年7月28日第二次理事會討論通過。
山東省裝備制造業協會 2018年7月28日 |